6月20日,《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獲悉,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結合金融市場發展以及監管實踐,對貨幣經紀公司業務范圍進行優化調整,包括適度延展經紀業務范圍、明確衍生品經紀業務品類、規范數據提供服務等。
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據悉,現行《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發布于2005年。目前國內共有6家貨幣經紀公司。
對于本次修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隨著貨幣經紀公司服務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在提高金融市場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經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風險問題。修訂后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貨幣經紀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進一步介紹,本次修訂堅持以下五個原則:一是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從嚴把好準入關口,適度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優化出資人資質條件,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二是堅守功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優化經紀業務范圍,細化完善經營規則,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三是強化風險監管。結合貨幣經紀公司特點,修訂完善合規管理、操作風險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等監管要求,更加注重數據安全管理。四是加強行為監管。強化經紀人行為規范管理,明確執業中的禁止事項,防范經紀人道德風險。
五是注重監管協同。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的監管協同,進一步強化機構監管和行為監管。
業務范圍進行優化
《辦法》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包括:一是優化調整行政許可事項。二是適度延展經營業務范圍。三是細化業務經營規則。四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五是加強經紀行為監管。
具體來看,《辦法》適度提高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優化出資人準入資質條件,精簡部分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條款。
《辦法》調整后,貨幣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辦法》還對貨幣經紀公司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上述負責人進一步介紹,一是適度延展經紀業務范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二是明確衍生品經紀業務品類。基于功能定位和防范風險考慮,明確貨幣經紀公司撮合金融機構之間的衍生品交易不包括權益類、商品類衍生品。三是規范數據提供服務。與現行相關規制銜接,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服務。
細化經營規則
《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經營規則進行了細化完善。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一是明確經紀業務品種的準入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在經營范圍內開展新的經紀業務品種,對于相關金融市場有經紀業務準入要求的必須取得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許可或備案。二是明確經紀服務的對象范圍。貨幣經紀公司的經紀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并且已獲得進入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市場參與交易的資格。三是強化業務全流程管理。完善關于盡職調查、簽約服務、匿名撮合、交易確認、留痕管理、收費管理等業務環節的經營規則。四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與金融監管總局近年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制銜接,修訂完善了關于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信息科技風險、數據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與2025年發布的《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相比,《辦法》增加“經紀人管理”專章,加強對經紀人員行為規范的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一是健全經紀人管理機制。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建立對經紀人員的合規培訓、激勵約束、廉潔從業和監督問責等管理機制,確保經紀人員具有良好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二是防范經紀人道德風險。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加強對可疑交易、通訊工具、經紀業務場所、經紀人員檔案等規范管理,加強業務權限管理,明確經紀業務的禁止性事項,防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擾亂市場秩序。
由于貨幣經紀公司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開展經紀業務,涉及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多個領域。《辦法》加強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監管協同。據《辦法》,金融監管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等部門將在貨幣經紀公司市場準入、業務管理和風險處置等方面加強監管協作,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對貨幣經紀公司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所等市場開展的經紀業務行為進行監管和檢查,形成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