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14歲男生殺害同小區女同學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鐘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公眾關注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如何量刑、如何預防等方面的問題,記者采訪法學專家和律師,深入解讀案件宣判的司法考量和司法效果。
記者:本案中,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量刑是否適當?為何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此外,國外的法律實踐是否也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本案被告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屬于頂格刑罰。本案被告人預謀殺人,犯罪原因為無端猜疑,主觀惡性深,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綜合該案的主客觀情況,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考慮到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較弱,犯罪行為多受外界不良環境影響。考慮到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從保護未成年人和人道主義出發,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
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均明確要求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處死刑。我國簽署并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須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這也是聯合國歷史上加入國家最多、國際共識最廣的國際公約。
廣東華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曾志輝:基于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發育的特殊性、死刑功能的局限性、慎刑思想等考慮,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有其科學性和現實性。與此類似的還有,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對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來說都是一個悲劇,但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辦事,本案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符合刑法規定,量刑適當。
本案判決遵循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又彰顯了法律對嚴重暴力犯罪“零容忍”的威嚴,進一步宣示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記者: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惡性犯罪案件頻發,本案被告人無端猜疑便預謀行兇,犯罪手段也特別殘忍。有一種擔心認為,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有可能淪為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保護傘”,對此,您認為應該怎么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核心是保護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他們健康成長,而非為犯罪行為提供庇護。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寬容不縱容”的做法,以達到保護與懲罰的動態平衡。
一方面,基于對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點的考慮,刑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段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響以及未成年人處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過渡的關鍵時期,未成年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區別于成年人并相對較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對故意殺人、強奸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只有14歲,因嚴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正是“寬容不縱容”的體現。
廣東華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曾志輝:對犯罪行為的打擊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即是否構成犯罪、應當量刑多少都必須按照刑法規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突破“14周歲”的絕對責任年齡限制,加大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打擊的體現,更加彰顯了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但不縱容。
記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監護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需要承擔以下責任:一是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是教育、管理責任,監護人有義務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管理,預防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若未成年人犯罪,表明監護人可能存在監護不力的情況,相關部門可責令監護人對其加強管教。三是監督與配合責任,在刑事訴訟中,監護人需配合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保證未成年人按時到案接受訊問和審判;同時,要監督未成年人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四是矯正協助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后,監護人要協助司法機關和相關機構對其進行教育矯正,幫助其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記者:從本案出發,如何更好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須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框架,構建“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六位一體的防護體系,多方協同發力,綜合治理。
一是司法機關應全面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寬容不縱容”原則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揮司法保護與懲治警示的雙重作用。二是完善分級干預與矯治機制,針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及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嚴重危害行為,建立分級干預機制,完善矯治措施,實現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與挽救。??三是?落實家庭與學校責任?,強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優化家庭監護與教育環境;督促學校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強對校園欺凌、暴力與糾紛的監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及時疏導不良情緒,預防和減少因不良情緒而引發的犯罪。四是?壓實社會與網絡保護義務?。社區常態化開展摸排,建立和完善留守、流動、單親、失親等重點人群和高風險家庭臺賬,掌握并關注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情況,一旦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家暴等情況,或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為,及時報告并介入;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流動人口子女、困難家庭子女和殘疾兒童、女童等的關愛和保護,健全困境兒童救助保護制度和家校聯系制度。以涉網犯罪治理為關鍵融入網絡保護,督促網信部門、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主體責任,建立網絡保護專項分析報告機制。?五是強化政府在未成年人教育、衛生健康、社會救助等方面的職責。總之,通過多重努力,營造適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更好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責任編輯:蔡曉慧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