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2 15:36:12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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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修訂發布了《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四種情況屬于重大案件,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業內人士認為,《辦法》是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舉措。
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征,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二是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三是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四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并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為鑒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
修訂后的《辦法》分為總則、案件定義、信息報送、機構處置、監管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共四十五條。
《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辦法》所指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辦法》還明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也需按照案件管理。
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辦法》定義為案件風險事件。具體包括兩類情況: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金融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被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調查,但無法確定其違法犯罪行為是否與經營業務有關的。
《辦法》明確將四種情況界定為重大案件: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5000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凈資產10%(含)以上的;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承擔七項職責,即:按規定報送案件、案件風險事件等案件信息;開展涉案業務調查,按規定報送調查報告;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并開展追責問責;排查并彌補內部管理漏洞;對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案件情況;按規定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對案件進行通報,重大案件應當開展全員警示教育。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時,與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代理合同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及金融機構聘用或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協議從事輔助性金融服務的其他人員。
《辦法》明確,“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者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辦法》還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評估、市場準入、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綜合參考案件發生、處置以及自查發現案件等情況,實施差異化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