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9月20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進行最后一次開庭。檢方向法院提出判處李在明有期徒刑2年的刑罰,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將于11月15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據悉,如果李在明因違反《公職選舉法》而被判處1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5300元)以上罰款的刑罰,就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并被剝奪今后5年的被選舉權。
李在明(資料圖)
韓國檢方稱,李在明在第20屆大選過程中,為了當選總統,反復對全體國民說謊,對選民的選擇產生了很大影響,事關重大。檢方指出,要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民主主義的憲法價值,無論地位高低,如果用謊言影響了選民的選擇,都必須要接受嚴厲的處罰。
李在明涉嫌在2021年12月22日作為共同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接受某廣播節目采訪時,聲稱自己并不認識已故前城南城市開發公社開發第一處長金某,這被檢方認定為虛假事實,并于2022年9月被檢方不拘留起訴。此外,檢方認定他在2021年10月20日接受國會國土交通委員會對京畿道的國政監查時,對于白峴洞某地用途變更的提問做出了虛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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