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盧俊宇)4月起,一批新規即將實施。一起來看,哪些與你我有關?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相關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推動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兼顧依法保障人權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司法解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