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 老太把自己名下唯一的拆遷安置房過戶給了孫女。在兒子離婚后,王老太卻遭遇門鎖被換、無處居住的困境。無奈之下,老人將家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王老太居住權糾紛案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該房屋所有權系繼受取得,王老太終身享有居住權益,判決將案涉房產交付給王老太居住。
家住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王老太已86歲高齡。一直在家安享晚年的她,今年卻遇到了一件煩心事,甚至無家可歸。2008年7月,王老太的舊房拆遷,她與兩個兒子、兒媳及女兒共同簽訂了一份委托協議書,約定由小兒子陸先生、小兒媳施女士購買一套拆遷安置房供王老太夫婦居住至終老。隨后,陸先生和施女士以王老太的名義購買了一處住宅,王老太夫婦一直在該房內居住。陸先生和施女士則居住在同小區的另一棟二樓住宅內。
2019年7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王老太去女兒家住了一段時間。回來后不久,施女士讓王老太搬至他們所住的二樓住宅內,可沒多久,就發現門鎖被換。原來,陸先生和施女士感情不和,已于2018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有的該小區二樓住宅歸施女士所有,施女士需向陸先生支付50萬元。而王老太名下拆遷所得的唯一房產,則在2010年左右就被過戶給了陸先生和施女士兩人的女兒小陸。
王老太發現自己無家可歸了,多次協商未果,便一紙訴狀將兒子陸先生及其前妻施女士、孫女小陸起訴到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請求判決其對原住所享有居住權,判決陸先生、施女士、小陸將房屋交付給她一人居住。
法庭上,被告陸先生同意母親王老太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認為案涉房產本身就是父母親的拆遷安置房,并有約定其和施女士負責購買拆遷安置房給父母親居住到老的協議。被告施女士則辯稱,案涉房屋已過戶至小陸名下,小陸沒有參與協議書的簽訂,在辦理過戶時沒有設定提供原告居住的義務,其也不是提供居住條件的適格主體,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孫女小陸也辯稱,原告目前名下仍有兩子一女,均能給原告提供居所,暫不需要其負擔贍養義務,同時其也沒有參與案涉協議的簽訂,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系雙方自愿過戶的,并沒有約定需負擔提供原告居所的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原告王老太與子女訂立協議的時間遠在民法典施行前,協議書是王老太對拆遷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權益的約定,并非我國民法典定義上的“居住權”,故不能確認王老太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
但根據協議約定及王老太在房屋內居住多年的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已至耄耋之年,處分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后已無任何不動產,其將來的生老病死不可避免,遵從公序良俗及協議書中其女兒“按農村風俗習慣未分得甲方財產”的約定,現原告自身不愿意在女兒家終老,更不應該居無定所地孤獨老去。案涉房屋對原告而言確有不同尋常的意義,是其視為養老送終的歸屬之地。居住權的法律定義到民法典實施才予以明確,但本案對居住權的約定在前,雖未登記,亦應受到法律保護。雖然兩被告已離婚,但被告施女士是協議書的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及后期購房、買賣、過戶及原告長期居住案涉房屋均是明知和默認的,十多年來未提出過任何異議。現其行為有失公允,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居住權益,應依法予以糾正和排除。孫女小陸對案涉房屋的所有權系繼受取得,其對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王老太享有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該權益具有排他性。陸先生、施女士、小陸均有義務向王老太交付房屋供其居住到老。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徐曄樺 古林)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該案承辦法官施永華介紹說,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用、使用的權利,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居住權具有物權對世性、絕對性、直接支配性等特征。
本案中,王老太與子女在2008年訂立有協議,約定由陸先生、施女士購買拆遷安置房供其居住直至終老。陸先生、施女士購置了案涉房屋,王老太也在其中居住多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的規定,不能確認協議約定的即為法律規定的居住權。但依據協議內容及王老太夫婦長期居住的事實,應保障王老太享有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的權益。
此外,案涉協議書約定了房屋的戶型、居住條件和居住期限,結合王老太夫婦長期單獨居住及丈夫在其內終老的事實可以認定,王老太對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權益是獨立的、排他的。被告陸先生、施女士作為案涉協議的簽訂人和義務人,小陸作為案涉房屋所有權人,有義務將案涉房屋交付給原告王老太居住。
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為充分發揮居住權扶弱、施惠的社會保障功能,保護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本案的判決雖未確認王老太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但從保護弱勢群體及老年人的權益出發,確認王老太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的權益,這既是考慮了老人落葉歸根的愿望,保障了其老有所居的權益,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平等、公正、尊老的價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