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
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逃稅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解釋》自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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