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短視頻的興起,很多商家將自己的店鋪開設到了短視頻平臺上。為了獲取更多收益,有些商家把“拉踩”同行當作流量密碼,在短視頻上大肆抹黑對手,散布不實信息,在互聯網上實施這種行為會承擔何種責任呢?一位做服裝批發生意的網店老板,就因為不正當商業競爭被同行告上了法庭。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李振云:林某有一次對黃某的商業模式進行了評論,當然這個評論可能是一個負面的評論,導致黃某對這個評論非常不滿。
林某在視頻中表示,黃某的經營模式存在問題,加盟黃某的商家雖然名義上是老板,但其實都在給黃某打工,風險大且利潤低。
黃某和林某兩人都是從事服裝批發生意的同行,但經營模式并不相同。被告黃某認為自己受到了林某的“攻擊”,但她并沒有通過和林某溝通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矛盾,而是開始不斷在短視頻平臺發布關于原告林某的言論。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李振云:她(黃某)就通過自己的調查,發現林某的部分客戶也對林某提供的服務存在一些爭議,她就通過自己還有她經營的丙公司、乙服裝店的賬號進行直播,發布短視頻,宣稱林某的商業模式它存在很多漏洞,提供的服務全部都不到位,承諾的都沒有做到。
散布不實言論 嚴重影響對方生意
黃某在短視頻平臺發布了幾十條短視頻,來講述林某是如何從加盟商手中“圈錢”的。這些內容出現后,林某的賬號中也出現了大量負面評論,有些還在合作中的加盟商看到這些內容后也提出了終止合作的要求,林某因此向黃某發送了律師函。
但林某向其發送律師函后,黃某的態度并沒有任何轉變,她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存在問題。雙方的矛盾在無法自行和解的情況下,林某將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
原告林某一方認為,黃某通過在短視頻平臺攻擊自己的方式,收獲了網絡流量以及簽訂新的合作商等,獲得了競爭優勢。此外,黃某在短視頻平臺多次發布視頻,散布關于原告的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并且多次通過直播和組建微信群的方式煽動原告的下游合作商鬧事,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業詆毀。
但被告黃某自述,自己通過發布短視頻和直播的方式,在網絡上發布的對于林某商業模式的評價,都是來自被林某欺騙的網友的投稿,自己只是在幫助這些網友發聲和維權。林某的短視頻賬號下方出現過激言論和負面評論,并不是自己教唆的,網友的言論和行為并不是受她控制的,自己并沒有企圖通過不正當競爭的方式獲得競爭優勢,加盟商與林某解約也和自己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自己對林某并不存在任何商業詆毀行為。
法官釋法:商業詆毀罪的構成要件
黃某認為,自己發布評論并沒有指名道姓,網友對其產生的負面評價,以及加盟商與其解約的行為,也不是由自己控制的,那么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李振云:我們認為商業主體和相關公眾有對他人的商業活動和商業模式進行評論的自由,但是應當注意必須建立在真實準確的事實之上,而不是對他人的商業活動進行虛假性的或者有誤導性的一種陳述,足以導致詆毀后果的發生。
是否可以認定為商業詆毀,法院認為,第一點要確定損害對象是否是林某,也就是黃某在社交平臺發布的言論,是否是針對林某進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黃某在短視頻平臺發布言論時,雖然并沒有直接說明是針對林某發表的,但也具有很明確的指向性,因此法院認為,可以認定黃某的行為對象就是林某。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李振云:因為林某她是有注冊短視頻平臺的賬號,并且她以一個固定的詞匯來宣稱自己,被告黃某她在發布這些短視頻還有直播的時候,她反復使用了特定的詞匯,并且(提示)林某的賬號,要求她進行退款等等。
法院認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商業詆毀,第二點要關注的是,這些評價是否客觀、真實。在這起案件中,經過調查,法院認為,黃某針對林某及其商業模式的評價,存在片面性陳述、偽造事實、誤導性陳述等問題。
法院查明,黃某通過短視頻宣稱林某向合作商承諾的服務全部沒有做到,但實際上證據顯示只有部分用戶與林某存在相關糾紛,存在不準確性,構成了片面性陳述。同時法院認為,黃某虛構了林某與其客戶之間的爭議金額,偽造事實,刻意詆毀、貶低了林某的經營狀況和能力。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李振云:圍繞林某的商業模式,還有她的承諾等等來進行攻擊,但是在這個攻擊的背后還虛構了一些事實。比如說林某她跟客戶的糾紛,糾紛的金額達到了3000萬,林某馬上要爆雷,她要崩盤。
法院認為,黃某在直播的過程中,將加盟商交給林某的加盟費稱為“智商稅”等言論,是使用了具有詆毀性的言論對林某及其商業模式進行評價,同時還暗指林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使用誤導性陳述,使與林某合作的商戶對其產生負面評價。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李振云:用了割韭菜、智商稅,還有斂財工具,并且暗示林某的行為要進去“踩縫紉機”。這些用語在網絡環境下都具有貶義,暗指林某的行為有構成犯罪的嫌疑,也導致了林某她的商業的商譽受到了影響。
構成商業詆毀
發表道歉聲明賠償8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黃某立即停止對原告林某的商業詆毀行為,立即停止刪除涉訴侵權視頻,立即停止發布侵權視頻或直播,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李振云:維權本身并不違法,主要是她(黃某)通過虛構事實進行虛假的陳述來進行所謂的維權,煽動林某的客戶進行退款,這種行為它是違背了商業道德的。被告黃某的行為是她沒有站在這個事實和客觀的角度對他人進行評論,惡化了互聯網商業競爭環境,是對市場競爭秩序的一種破壞。
在網購不斷發展的時代,越來越多商家將商品放到了互聯網上供消費者進行選購,方便了購物的同時,商家間的競爭也愈發激烈。但怎么在競爭的同時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也需要各方的努力,保持良性競爭。
舉報郵箱:jubao@people.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65363263
由《環球人物》雜志社有限公司主管、主辦
Copyright ? 2015-2024 globalpeople.com.cn.
版權所有:環球人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