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媒11月4日報道,2020年東京家庭法院便已判決,福原愛與江宏杰的長子撫養權歸男方,但由于福原愛不理會日本法院判決結果,江宏杰便向警視廳提出刑事控訴。目前警方進行受理,表示不排除逮捕福原愛,而她恐將面臨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爭端為何上升為刑事案件?
本案中,福原愛與江宏杰于2021年7月離婚,今年7月27日,江宏杰表示,他收到日本法院的裁判結果,“內容是法院要求福原愛小姐將孩子交付給我的命令,很感謝日本法院的裁判,我也希望可以快點和孩子見面。”他還透露,福原愛告訴他,她不會執行法院命令。
在此案件中,福源愛與江宏杰離婚,并就撫養權進行爭奪本身是民事關系,為何會轉向刑事指控?
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常莎以中國相關情況做對比:在中國,如果已有生效判決的情況下,如不履行判決,則涉嫌違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常莎表示,在日本也有類似的刑罰。
另一方面,據報道,在今年7月江宏杰就孩子歸屬一事在東京召開記者會,會上與江宏杰一同出席記者會的律師稱,如果福原愛拒絕自愿將孩子交給江宏杰,或將以犯有未成年誘拐罪為由將福原愛告上法庭。
另外,日本媒體《周刊文春》在11月3日的報道中稱,“考慮到社會影響,搜查一課正在將福原的案件作為特殊案件進行處理。根據日本《刑法》第226條的規定,福原愛的案件可能涉嫌綁架兒童到國外。”
母親綁架兒子是否荒謬?
在傳統觀念眼中,母親撫養孩子是天經地義的,更不存在“綁架”一說。然而,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宋莉琴在經過幾方考證后對國是直通車表示,在日本,“父母綁架孩子”的罪責是可以成立的,“親情不能是綁架罪違法的阻卻事由”。
宋莉琴說,父母對孩子的綁架與其他人對于孩子的綁架是不一樣的。在日本,檢察官在以“綁架罪”的名義起訴母親或父親時,要考慮孩子所受到的傷害、所受到禁錮的程度、生活是否受到影響等因素。但因兩人離婚的原因與孩子的撫養狀況并沒有被公之于眾,所以福原愛是否會被指控還要看案件的具體情節。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明在接受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根據法條來看,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綁架主體不可以是孩子的父母,但根據本案件撫養權變更的情況來看,如果在中國,福原愛將不會被指控“綁架”。
張明指出,綁架罪的主客觀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可以成立。換而言之,綁架要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本案中,福原愛是因為撫養權變更而不肯將孩子的撫養權交予男方,出于該角度考慮,如該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將不會涉及綁架罪的相關內容。
能奪回孩子撫養權嗎?
據媒體報道,福原愛的代理律師曾多次發表聲明進行回應。福原愛方面稱,兒子跟著江宏杰缺乏安全感,江宏杰公開大鬧的目的是讓福原愛“社死”。
福原愛也曾于今年8月在個人社交媒體上發表聲明稱,身為一位母親,無論如何保護子女是自己的首要責任。“大人之間的事情,不應該攤在公眾視線中,進而影響孩子的生活。我愛我的孩子,孩子是我最珍視的寶貝,不允許任何人傷害他們。”
從福原愛在媒體平臺上的發言可以看出,她愛自己的孩子,并嘗試奪回撫養權。就此問題,常莎律師表示,中日兩國采用的都是大陸法系,關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雙方的判決相似。
常莎補充道,在中國,奪回撫養權的方式包括:
第一,經雙方協商一致,撫養權變更。
第二,希望奪回撫養權的一方能證明另一方因為一些原因而不能繼續撫養孩子,包括當事人因身體狀況不佳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當事人有賭博、嫖娼等惡習;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與撫養權變更時發生了重大變化,如資不抵債,不能養活自己等。
如不存在上述情形,在中國變更撫養權是一件比較難的事情。
舉報郵箱:jubao@people.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65363263
由《環球人物》雜志社有限公司主管、主辦
Copyright ? 2015-2024 globalpeople.com.cn.
版權所有:環球人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