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的“AI文生圖著作權第一案”生效。法院判決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圖片屬于作品,并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授權使用圖片、去除圖片水印的行為,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須向原告賠償500元并在其百家賬號上發布道歉聲明。
近期,該案主審法官、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副庭長朱閣接受新京報貝殼財經獨家專訪時表示,人對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有投入空間,它就可能具有可版權性,不必對使用AI過于負擔,“著作權法上對獨創性的要求也并不高”。
她透露,目前未收到其他履行意見反饋,原被告看過判決后曾表示不上訴。以下是部分專訪內容:
新京報貝殼財經:有觀點認為,被告提交大量證明涉案圖片同類內容市場價的證據,且原告不提供反證,被告證據理應被采信,此時沒有法定賠償或酌定賠償的適用空間。你怎么看?
朱閣:被告沒有提供商品價格信息所對應的圖片內容和使用條件,我們無從比較。并且這是新興市場,我們不具有像對傳統市場一樣的司法認知。因此,本案根據涉案圖片情況以及侵權使用情節,確定賠償數額。
新京報貝殼財經:判決出于何種考慮提出顯著標注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或模型?
朱閣:國家監管規定提出標識要求,我們也認為相關主體都有義務標注,倡議不要隱瞞使用AI的事實。因為讀者關注內容背后是人還是機器,這涉及公眾知情權的保護。如果不標注,大家會默認是你寫的,萬一涉嫌侵權,你再說不是我寫的可能也不被接受。同等對待AIGC和人工生成內容也一樣,如果不保護AIGC只保護用筆創作的內容,可能最后大家都不標注,就出現很多不誠信行為。
新京報貝殼財經:審理該案過程中如何平衡法律利益和現實利益?
朱閣:首先是平衡個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其次因為涉及新興產業,也會考慮對產業和社會的影響,二者合二為一。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的創造力?,F在很多不會畫畫的人用AI后也能體現美術創造力。技術進步讓這部分原本進不了美術作品市場的創造力,進入市場,AI既是創作工具,也可能成為謀生工具。這個案件呈現的場景表明,人類利用AI存在選擇和安排空間,AIGC存在可版權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不妨給AI使用者權利,讓內容流轉、許可,產生收益。使用者愿意用AI,研發者也有了收益,加大研發投入,形成商業鏈條。全世界都在爭奪這個賽道,AI治理要幫助產業早點穩定市場預期,營造有利于技術運用、產業發展的營商環境。
新京報貝殼財經:判決對AI著作權合規有何意義?
朱閣:AI在著作權領域有三個問題需要討論:一個是前端的數據訓練是否侵權,中間環節涉及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以及后端的侵權問題,本案對中間環節的問題作出回應,就該案而言,能夠把AI生成內容納入現有法律體系來調整。是否需要修改或新設法律,包括有些學者說的鄰接權、財產權等問題,則由立法機關考慮。技術往前發展,法律有滯后性,司法和立法可以一起繼續往前探索。
新京報貝殼財經:在現有法律規定下,行業能夠多大程度釋放AIGC版權價值?如何盡量避免版權糾紛?
朱閣:據我了解,目前人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內容,還需要人類比較大的投入,才可能符合商業使用上的要求。我們鼓勵大家利用新工具,智力投入越多,成為你的作品的可能性就越大。當然,智力投入要從質和量兩個角度衡量,著作權法上對獨創性的要求也并不高,大家可以安心利用新工具創作,注意標識好,不要隱瞞利用AI工具的事實,同時注意對在先的知名作品合理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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