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電影,是讓視聽殘障人士可以理解和欣賞的電影。可以說,有了無障礙電影,不少殘障人士才得以第一次成為電影觀眾。
近年來,無障礙電影在我國越來越受重視。不少公益項目制作無障礙電影,在電影節進行展映,還在盲校、圖書館、社區等建立定點放映廳,惠及大量人群。
可是,北京互聯網法院26日宣判的一起案件中,某App因提供無障礙電影《我不是潘金蓮》在線播放服務,一審被判侵權。這是怎么一回事?
據悉,該案的原告經授權獲得影片《我不是潘金蓮》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發現被告未經授權,通過其開發運營的App,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在線播放服務,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而被告認為,在涉案App無償向殘障人士提供無障礙電影,符合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不構成侵權。我國已正式加入《殘疾人權利公約》,有義務確保殘疾人獲得以無障礙模式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應當履行公約義務,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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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電影無障礙版,版權歸誰?
制作無障礙電影,就是通過在普通電影中添加適當解說、字幕、手語翻譯等,讓視聽障礙者可以無障礙感知。
本案中,被告認為,涉案App是被告與某出版社合作的專為殘障人士服務的無償公益網絡平臺,平臺上的影視節目均為該出版社制作出版發行,版權歸該出版社所有。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涉案影片無障礙版并未在原有影片表達的基礎上融入新的表達,未形成新的作品。雖然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片尾署名較原版相比有新增加,但上述署名信息系后期制作單位某出版社等自行添加,不能基于上述署名信息認定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著作權歸屬于某出版社。
法院同時指出,現無證據證明某出版社取得了涉案影片著作權人的相應授權。因此,對于被告有關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著作權由某出版社享有,被告具有合法授權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無障礙電影,法律有無規定?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院認為,《我不是潘金蓮》無障礙版作為電影作品,不屬于文字作品的范疇,被訴侵權行為亦不屬于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或通過網絡向盲人傳播電子版盲文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已對上述條款作出調整。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涉案App無法核驗身份,任何人都可登錄
法院指出,涉案App并未提供任何驗證機制以保障登錄用戶為特定的殘障人士,任意公眾均可登錄,且在本次訴訟過程中改版后仍不能對登錄用戶身份進行有效核驗。
此外,涉案影片無障礙版能夠實質呈現涉案影片的具體表達,對涉案影片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
法院還指出,涉案App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開放,導致原屬于授權播控平臺的相關流量被分流,勢必會影響原告通過授權該影片使用獲得的經濟利益,造成了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法院由此認為,涉案App對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無障礙版點播服務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一審判決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務,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
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拍案
法官提示,無障礙電影的發展,應當建立在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上。
著作權法的修改,已經為無障礙電影發展,為更好滿足殘障人士文化需求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撐。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才能更好地激發創新活力,創作更多的優秀作品,實現保護知識產權與維護殘障人士權益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