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7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7月24日,備受關注的“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元”案迎來反轉。此前,吳某某在羽毛球館打球過程中因踩到貓摔倒受傷,后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及流浪貓投喂者、球館員工肖某某告上法庭,一審判決肖某某賠償24萬元。與一審法院判決喂貓者肖某某直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同,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相關賠償責任由體育用品公司承擔80%,肖某某承擔20%。法院認為,肖某某的投喂行為將貓引入羽毛球館,確實存在過錯;羽毛球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是原告受傷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好心投喂流浪貓狗還能惹上官司?很多人看到類似司法判決的新聞時會深感不解。生活中,此類令人困惑的情形還有不少,比如聚餐后身亡,共飲者擔責嗎?搭熟人順風車出了事故,司機擔責冤不冤?不少類似糾紛屢屢引起社會關注和討論。
這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事,而遇到類似情況誰來擔責、如何擔責、為何擔責,則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各地法院越來越注重通過釋法,厘清法律概念,傳遞價值導向,闡明法律支持什么、反對什么。因此,對于一些案例,不少人從最開始的意外、不解,到慢慢了解后感嘆“原來如此”,進而明白“這事和我可能有什么關系”“法院為什么這么判”“遇到這樣的事我可以怎么辦”。從這個意義上看,這是不斷涵養公眾法律素養的過程,也折射出社會的法治建設進程。
具體到本案,“投喂者”到底算不算“飼養者”?好心喂養流浪貓,出了事卻還要擔責,以后還能不能獻愛心?根據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主審法官明確解釋了法律上認定飼養人的條件,即應具備基于主觀意思對動物進行關心和照料,以及對動物進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兩個構成要件。法院再審認定肖某某與流浪貓之間不構成飼養關系,正是改判的重要因素。法院對判決劃了重點、解了疑惑,讓案件的審理成為冒熱氣的法治公開課。
同時,這堂法治公開課也給公眾“敲了黑板”。投喂流浪動物出了問題,在法律上或許不擔主要責任,但不代表該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伸出援手的同時莫要忘了社會責任,投喂流浪動物應當兼顧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找到愛心和責任之間的平衡點。
此外,該案一審、再審中的變化、解讀,也給公共場所加強安全保障義務提了個醒。體育場館經營者應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發現安全隱患時能及時干預消除,進而為運動者提供安全、舒適的場館環境,并落實預防風險或消除潛在危險發生的必要措施。
從勸酒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發生意外需擔責,到追趕小偷致其死亡可能擔責……近年來,不少看似難以理解的案例以具體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識,提升公眾法治素養。我們期待,更多人能夠從圍觀典型案例中感受到法律視角,對公平正義有更深的領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