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事件讓明星偷逃稅問題又一次回到公眾視野,這次風暴來得更加猛烈。網友譴責之聲一直持續:“以鄭爽為代表以身試法的藝人們,‘藝’字你配嗎?”“道德底線踩了,法律底線也踩了,有你的鄭爽!”4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明星逃稅怎能屢禁不止》,其中寫道:“極度拜金主義、無視職業操守和法律底線的行為,定會遭到社會唾棄。”“偷稅逃稅于法不容,一旦查實必須付出代價。”同日,北京市廣電局啟動調查程序,約談涉事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相關劇目制作成本及演員片酬進行全面核查。
鄭爽偷逃稅額有多巨大?她是不是可能坐牢?其中涉及的“陰陽合同”是如何操作的?……帶著這些問題,《環球人物》記者專訪了兩位熟悉稅法的律師。
更隱蔽的“陰合同”,法官將如何認定
如果張恒爆料屬實,鄭爽需要補繳多少稅款?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溫國彪做過計算,他對記者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將1.6億元的片酬作為勞務報酬,應扣除20%費用后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暫不考慮專項抵扣、稅收減免和增值稅的情況,單看個人所得稅,其應繳納稅款為5119.3萬元,占1.6億元總收入的32%左右。而鄭爽通過“陰陽合同”來報稅的4800萬元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為1535.3萬元,僅占總收入的9.6%左右。換言之,鄭爽在個人所得稅上少繳了3584萬元,占應繳稅款的70%左右。
溫國彪律師說:“網友調侃的鄭爽平均每天的收入(大概是208萬元)很可能是一個普通人一輩子的收入。拿實體企業來講,上億元量級收入的普通實體企業也是少有的。不要說應繳稅款5000萬元,單是盈利5000萬元的普通企業也是不多的。所以,在已知案件中,鄭爽案的逃避繳納稅款涉案金額屬于巨大的,且占應繳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明星逃稅怎能屢禁不止》一文中還寫道:“有范冰冰前車之鑒,‘陰陽合同’為什么依然屢禁不止?”“陰陽合同”確實不是新鮮詞,2018年范冰冰偷逃稅也是利用“陰陽合同”。
什么是“陰陽合同”?“實際上,‘陰陽合同’不是一個正式的合同專業用語,而是一種操作方式,以前的《合同法》和現在的《民法典》都沒有直接規定‘陰陽合同’的涵義。”溫國彪跟記者解釋說。“從法律規定和法理上來說,合同有效的條件之一在于它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部分內容顯然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是當事人合伙欺騙第三方(比如國家稅務機關)的‘通謀虛偽表示’。”
即便同為“陰陽合同”,跟范冰冰相比,鄭爽涉及的“陰陽合同”已經有了較大的區別。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對《環球人物》記者說:“范冰冰的‘陰陽合同’其實比較簡單,無非就是用拆分合同的形式隱瞞真實收入,以一份金額較小的合同去應付各個部門的監管,據以申報納稅,另一份金額較大的合同則不予公開。兩份合同體現的收入性質是一樣的,都是勞務報酬。但如果張恒的爆料屬實,鄭爽的一部分片酬以勞務報酬的形式簽訂合同,而另外一部分報酬是以增資的名義注入到關聯公司,最后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去實現,這時收入的性質已經轉變為財產轉讓所得了。勞務報酬屬于綜合所得,與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稅率是不一樣的,綜合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而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由于明星片酬收入畸高,一般都適用綜合所得的最高檔稅率45%,因此財產轉讓所得的稅率明顯低于綜合所得。”

2021年4月,張恒曝光鄭爽1.6億天價“陰陽合同”。
張曉認為,在這種操作方式下,認定這兩份合同為關聯的“陰陽合同”的難度增加了。據張恒的說法,1.12億元流進了鄭爽母親劉艷持股的上海晶焰沙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晶焰沙)。天眼查信息顯示,晶焰沙是2019年3月成立,在今年3月發生股東變更,而劉艷或鄭爽自始至終在法律和名義上都與該公司保持一定距離。“如果不是有內部爆料,稅務部門很難將這1.12億元與鄭爽的片酬聯系起來。與范冰冰偷逃稅案相比,他們現在把‘陰陽合同’做得更‘高級’、更隱蔽了。”
溫國彪說,法庭能否認定這個合同為“陰合同”的一個關鍵點是1.12億元的注資是否符合商業邏輯。“站在中立角度去想,要給某公司增資1.12億元,占10%的股份,也就是說此公司估值11.2億元。一個普通公司能達到這個估值,那它肯定是一個規范化標準化的公司。但如果這個公司達不到實際增資標準,這個增資就違背了商業邏輯。打個比方,我從你那里買一瓶水,給你1000萬元,但這瓶水實際就值兩塊錢,這就違背了商業邏輯。從法官的角度來講,憑借各種證據以及自由心證原則,如果主觀和客觀都可以認定增資是不實行為,那就能判定增資目的是逃稅。”
如果張恒舉報鄭爽偷逃稅成功,鄭爽會不會坐牢?這是不少網友關注的問題。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張曉說:“這項規定同樣適用于鄭爽這個案件,不管逃稅金額多大,如果鄭爽屬于首次因偷逃稅被予以行政處罰,只要能及時補交稅金及滯納金罰款,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逃稅罪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時間與犯罪情節輕重有關,可能是三年以下,也可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為鄭爽涉案金額巨大,如果不滿足初罪免刑責的條件,她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
想注冊空殼工作室避稅,變得非常困難了
鄭爽被舉報偷逃稅之后,引起了蝴蝶效應。據不完全統計,從4月26日開始,15天內有近10家明星工作室接連注銷,涉及不少一線明星。這一幕似曾相識——2018年,范冰冰被曝偷逃稅之后,也有大量明星在短時間內集體注銷工作室,那批工作室幾乎來自同一個地方——霍爾果斯。

新疆伊犁霍爾果斯口岸,明星曾扎堆把工作室開在霍爾果斯。
據業內人士透露,明星注冊、注銷工作室本就與避稅有關系。明星進行演藝活動時,與資方的簽約方式共有三種——通過經紀公司簽約、以個人名義簽約、以工作室名義簽約。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稅率最高的是以個人名義簽約所繳的個人所得稅與勞務稅,而最低的則是以工作室名義簽約所繳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從業者曾對媒體透露:“如果以個人名義簽約,根據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居民個人工資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6萬元時,預扣率為45%,若是走勞務報酬,超過5萬元的部分預扣率則為40%。簡單說,就是藝人收入中近一半都要用來繳稅。”
但如果明星以工作室名義簽約,就可以通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類目報稅,只承擔5%—35%的稅率。看似相差不多,但個人收入的繳稅基數是收入,而個人獨資企業(明星工作室屬于其中一種)的繳稅基數是利潤。通過種種“成本扣除”,明星繳稅額度就能大幅降低。
明星曾扎堆把工作室開在霍爾果斯也是有原因的。“早在2011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里面有一條‘五免五減半’稅收政策,簡單講就是在當地注冊的企業滿足政策要求后均可享受所得稅五年內免征、五年后減半的10年稅收優惠。”溫國彪說。基于此,霍爾果斯被影視圈內人冠以“西北避稅天堂”稱號。
但是,明星們享受了霍爾果斯的政策紅利,對當地的經濟貢獻卻微乎其微。溫國彪告訴記者:“這些工作室很多是空殼公司。許多明星工作室注冊資本僅為1萬元,既沒有辦公場所,也沒有任何員工,負責人甚至從來沒有到過該地。”

霍爾果斯琪瑞大廈,眾多知名影視公司注冊在這里。
有鑒于此,這種避稅方式正受到越來越嚴的監管。溫國彪告訴《環球人物》記者:“2018年以后,政府對長期納稅申報為零、無實際辦公地址、企業注冊不經營、未配備辦公人員的霍爾果斯當地公司,提出了注銷建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明星“暴雷”后的“工作室大撤離”現象,與明星“暴雷”并無直接關系,而是因為國家加強了監管。他們“因稅而來”,也“因稅而去”。2018年6月到10月,超過100家霍爾果斯的影視公司申請注銷,其中包括徐靜蕾、馮小剛等多位知名人士擔任法人或持股的企業。最高峰時,2018年8月27日,《伊犁日報》一天刊登的注銷公告多達25條。
2018年,《伊犁日報》曾在一天中刊登25條注銷公告。
2020年5月,海南海口政府出臺了促進影視業發展的23條政策,其中部分政策也與稅費優惠有關。截至2021年4月13日,已有2062家企業在海南注冊。但是,想到海南注冊一個空殼工作室避稅,變得非常困難了。溫國彪解釋說:“《海口市促進影視產業發展若干規定》明確說明了對企業經營地、雇傭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要求,就是必須要在當地發生業務,而不能只是一個空殼工作室。”
從霍爾果斯到海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斷調整。張曉認為,這些探索并不是某些影視圈人士抱怨的“不斷提高優惠企業的準入門檻”,恰恰相反,是國家在稅收監管與企業扶持方面的探索與發展,這種監管的調整將會是一個長期過程。
“偷稅比偷別人的東西性質更嚴重”
鄭爽事件發生后,不少網友表達憤慨之余也提出問題:“這巨額偷逃稅款跟我們普通人有哪些關系?我們是受害者嗎?”
溫國彪告訴記者:“不法分子偷逃稅款減少了國家在公共事業方面的投資,這意味著普通人能夠享受到的公共社會服務變少。”按照他的計算,如果張恒爆料屬實,那么鄭爽在個人所得稅上少繳了3584萬元。這些稅款意味著什么?下面一組數據可以說明:2010年,安徽蚌埠財政部門為加快皖北地區發展專項補助資金為3000萬元,其中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各1000萬元;2014年,河南省長垣縣財政劃撥的鄉村教師獎勵專項資金為1000萬元;2017年,國家劃撥資金修繕風化嚴重的“天下第一石”柯巖云骨花了2000萬元……扶貧、教育、名勝古跡保護,樣樣攸關公眾利益。
因此,關于偷逃稅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稅務系的黃樺副教授提出過一個形象的說法:“如果大家看到一個人偷別人的東西,大家會覺得很可恥,但是如果一個人去偷稅,則是兩個性質,應該是后者比前者更嚴重。前者是偷個人的東西,損失的是個人,但是后者偷稅,等于是偷全體國民的東西。因為治安檢查、公安消防這些機構維持了我們整個社會的安定安全,我們還享受公益設施如道路、機場、碼頭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國家用稅款建造的,這在我們財政學來講,就叫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不可能由一個企業、一個單位,或者幾個個人完成,只能由國家完成。”
偷逃稅行為的惡劣影響不止于此。張曉說:“大家之所以對明星偷逃稅事件格外關注,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破壞了社會公平性。明星拿到了工薪族遙不可及的高收入,還要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來偷逃稅,反而普通的工薪階層成為了主要的個稅繳納主體,這大大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
為了擺脫貧困,40多年前我國實行了改革開放政策,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40多年后的今天,中國社會出現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僅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了,而且多數民眾也實現了小康。在現階段,“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已經愈發重要。
法律條文在不斷完善
為監管明星納稅行為,20余年來,我國的稅法和相應的監管措施不斷完善。1998年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的第五年,這部法律中明確認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據此,當年稅務機關對知名女歌手毛阿敏偷逃稅案進行調查,確認其在有違法行為的65場演出中少繳稅款106.08萬元,毛阿敏因涉嫌偷稅行為被移送司法機關。
2002年,稅務機關對知名女演員劉曉慶進行調查,認定劉曉慶及其所創辦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及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通過虛假申報等多種手段,偷逃稅1458.3萬元,再加上573.4萬元的滯納金,總計欠稅超過2000萬元。張曉說:“此案與毛阿敏個人偷逃稅不同,劉曉慶是以法人的身份被指控偷逃稅的。”對于劉曉慶宣稱的422天牢獄生活,張曉說:“這里說的牢獄生活應該是被羈押,被判刑的是企業主管財務的直接負責人、劉曉慶妹夫靖軍,他構成了偷稅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變更為了逃稅罪,并且增加了“初罪免責條款”——偷逃稅人員如果是5年內初犯,無論偷逃稅額大小都有一次補繳認罰的機會。范冰冰案就適用了新法條。2018年10月3日,稅務部門公布了范冰冰案的調查情況: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范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余元。當時不少網友發問:劉曉慶案有人獲刑,為何范冰冰能免于牢獄之災?溫國彪說:“這就是因為適用的法律條文發生了重大變化,所以范冰冰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也有不少專家建議要設置行業專項稅收措施。長期研究影視行業財稅問題的眾觀科技首席執行官王義之告訴《環球人物》記者,大約從2015年起,影視產業規模快速擴張,行業野蠻生長之下,不少人并不能按照稅務監管規則的要求做到充分合規,留下諸多隱患。在一些規模較大的行業里,比如房地產行業,就有更切合行業實際情況的稅收政策做指導,但影視行業沒有,“所以大家在具體操作中很難按照相關監管規則執行”。此外,王義之說,為激勵明星等高收入群體承擔社會責任,全球主流辦法之一是針對其慈善行為給予一定免稅政策。“國內現在也有比較好的政策窗口,演藝人員做慈善,既回報了社會,又樹立了良好的公眾形象。但是國內的很多明星不愿意用這類方式來處理收入。”
近幾十年來,國家一直在探索通過更加綜合、靈活的方式,平衡稅收監管和企業扶持之間的關系。溫國彪說:“變更為‘逃稅罪’并且增設‘初罪免責條款’,本意是為逃稅行為人提供激勵機制,令其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從而免于刑事追責。國家之所以出臺這樣更加靈活的法律法規,一是因為在相關法律、文件中偷稅行為表述過于復雜,執法時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二是因為之前的‘偷稅罪’數額標準太低,打擊面過寬,大量企業負責人沒有補繳機會就直接定罪,結果可能是國家稅收少了稅源,而企業倒閉后又減少了就業崗位供給;三是如果打擊面過寬,偷逃稅案件過多,公共資源難以承受。”
除此之外,國家對于“偷稅逃稅”與“合理避稅”的區分也越來越明晰。溫國彪解釋說:“合理避稅是合法的,是在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對稅法進行詳盡的理解和分析,以減少納稅,這是對現有稅法政策法規的優勢資源進行合理利用。偷稅逃稅則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方式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通過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對法律的違背和踐踏。鄭爽案令人們激憤,原因正在于此,無論收入有多高、名氣有多大、掌握的資源有多廣,都不能傲慢到以為自己能夠凌駕法律、無視法律。”(本刊記者 王媛媛 隋坤)